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为加强对学生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生处向学生发放学生证。学生应如实填写学生证上的相关信息,由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加盖学校钢印后生效。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各院落实学生报到情况并查验缴费收据后予以注册。
第二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得冒领、涂改、转借。
第三条 遗失或损坏学生证的学生应按下列手续补办: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开具补办证明;
(二)学生携带证明到二级学院综合办公室提交补办证明;
(三)二级学院综合办公室汇总后以学院为单位到学生处补办;
(四)补办时间为每年四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旬。
第四条 学生丢失的学生证找到时,应自觉将补发的学生证交回学生处;拾到他人学生证的,应立即送交二级学院或学生处。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
第五条 学生证最后一页所附“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家庭所在地变动更改时,需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派出所开具证明交学生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