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她越叫停我越停不下来漫画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1-11-11 16:14:3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学生申诉,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及不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等处理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及其他学习形式的全体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遵循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她越叫停我越停不下来漫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科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学工副院长、教师代表(1-2名)、学生代表(1-2名)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及证据;

(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规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处室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有责任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申诉的,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申诉,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错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失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事由并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每个学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申诉。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申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信息(姓名、性别、系别、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要求和支持申诉要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告知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在5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诉;申诉期从补齐材料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立刻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15日内做出申诉复查结论。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做出申诉复查结论。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启动后,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3人(1名组长、2名成员)组成申诉处理小组对事件进行复查,在5日内得出初步审查结论报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接到初步审查结论10日内组织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审议,得出复查结论。审议时间、地点、参会及列席人员等有关信息应提前3天书面告知申诉学生或代理人。

申诉学生(或代理人)认为参会人员应当予以回避的,提出回避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回避决定,并书面通知回避人和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的集体审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1名委员)主持,参会人员不得少于委员会全体成员的2/3

第二十条 集体审议工作流程:

(一)集体听取原调查人员提出申诉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及处分建议;听取申诉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人员对事实的复查结果。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申诉学生、原调查人员、证人发问,听取申辩。

(三)申辩结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议笔录和事实情况进行复议,原调查人员不参加复议。

(四)参加复议人员采取无记名填票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和处理部门;如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返回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5)复查决定;

6)复查决定的日期;

7)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时向主管机关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指派专人将复查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其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