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学生团体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推动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团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学生团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团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以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为目的、自发组织的学生群众团体。
第三条 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四条 学生团体严禁出版非法刊物,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活动,不得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学生团体的主管部门是校、院两级团委。校团委指导二级学院团委做好学生团体的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团委负责对学生团体的活动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协调并对其组织架构、活动组织情况及活动纪律等进行年检。每一个学生团体至少配备一名指导老师。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六条 学生团体可由学生自发组织发起、组建。学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七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以学生团体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二)会员人数不少于20人;
(三)发起人须品行端正,成绩优良,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并征得指导老师认可;
(四)有完整的学生团体章程。章程应包括学生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八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校级学生团体由学生团体主要发起人直接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指导老师意见和发起人详细情况,由校团委审批;院级学生团体由主要发起人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指导老师意见和发起人详细情况,由院团委审批并交校团委备案;
(二)校、院团委自接到申请5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查同意的,填写《学生团体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不予批准的,校、院团委向发起人予以解释;
(三)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主管团委登记注册,填写登记表和所需表项,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四)学生团体禁止私刻公章;经校团委批准,可以使用艺术图章;
(五)校级学生团体名称及其他登记事项有需要变更的,应向校团委递交变更申请书;院级学生团体名称及其他登记事项有需要变更的,应向院团委递交变更申请书,被批准后方可更改,更改后须重新注册登记;
(六)对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撤消的学生团体不予审批。
第九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为我校正式注册学生;
(二)必须从本学生团体中选举,并报经校团委同意;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在班级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纪校规,热心社会工作,乐于奉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有不及格课程者;
(二)曾受到违纪处分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团体负责人将给予免职处理: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者;
(二)不服从校团委领导者;
(三)利用学生团体进行有偿活动者;
(四)所负责学生团体两个月无活动者;
(五)损害所在学生团体利益者;
(六)两次例会无故缺勤、三次迟到者;
(七)三次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者。
第十条 学生团体名称必须体现学生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学校或他人有损害的名称。校级学生团体前可冠以“她越叫停我越停不下来漫画”字样,院级学生团体前只能冠二级学院字样。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校内聘请若干学术造诣较深或某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团体活动的专家或教师担任指导老师、顾问。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生团体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二)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有权参加学生团体所举行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生团体章程、执行学生团体决议;
(二)参加学生团体活动,完成学生团体任务;
(三)履行所属学生团体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生团体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在指定位置张贴广告、公告且必须署名。任何学生团体或个人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校级学生团体需在每学期的学期初和学期末向校团委上交学期活动计划和总结,院级学生团体需在每学期的学期初和学期末向院团委上交学期活动计划和总结。计划内容包括:活动的初步方案、预期效果等;总结内容包括:组织者情况、参与人数、活动内容、场地、效果等情况。
第十六条 校级学生团体、院级学生团体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需提前一周向校团委或院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活动策划,并填写《学生活动申请表》,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活动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学生团体不得向成员收取费用,不得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从事与章程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的大型活动、与校外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规模较大的群众活动、邀请校外人员进行学术交流活动需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到校外参加活动,需由学生团体指导老师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校团委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示、广告等宣传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品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
(二)宣传奖品须署学生团体正式名称;
(三)宣传品中严禁用不文明文字、图画和标志;
(四)宣传品应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创办内部刊物、建立网站(主页)、开设论坛、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团体对其内容负全部责任,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第二十一条 各活动完成后把活动总结及影像资料等上交主管团委归档。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院团委对各学生团体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或解散的审批和登记;
(二)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生团体负责人会议。各学生团体负责人需按时参加,对于无故不参加者,校团委或院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甚至停止其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活动的责任由学生团体自行承担,学生团体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学生团体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学生团体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校团委、院团委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团体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团体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四)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五)成员有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者;
(六)出现其他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严重违反规定,对该学生团体负责人或其他有责任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校团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解散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校团委审查同意后申请注销登记:
(一)学生团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校团委备案;
(二)分立、合并的;
(三)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制度,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学生团体宗旨,影响恶劣者;
(三)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四)盗用主管部门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者;
(五)出现其他予以解散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而私自成立的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校团委有权制止和解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