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成才,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有用之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包括学业成绩测评和人文素质测评,两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70%、30%,每部分满分均为100分。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 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学习活动的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二章 学业成绩测评办法
第六条 学业成绩是学生实际参加的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其它规定课程的学习,并参加考核所取得的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合格者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此项测评分数满分为100分。
第七条 学业成绩,根据学生本学年实际必修、选修课成绩,按规定公式计算。
第八条 以百分制考核的课程,按百分制计算;以分级制考核的课程,可参照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0分)的标准计算。
第九条 缓考、补考课程的分数超过及格线者,均按60分计算,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算;因社会实践活动办理缓考者,按补考实际成绩计算。
第十条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十一条 奖励加分。经学校认定参加考研者(以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准考证为准),大四秋季学期加0.3分;参与专本通读本科学习者,每学期给予加0.2分;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首次课程考试时间报名并参加考试者,每通过一门课程加0.5分;考取学校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者,每个证书加0.2分;非英语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者加0.3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者加0.2分;非计算机专业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者加0.3分,通过三级者加0.2分。
第三章 人文素质测评办法
第十二条 人文素质是学生在思想道德品质、实践与创新能力、日常行为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日常行为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十三条 人文素质测评评价办法按下表进行:
项目 |
思想道德品质 (A项) |
实践与双创能力 (B项) |
日常行为 (C项) |
权重 |
20% |
40% |
40% |
第十四条 人文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思想道德品质(A项)
1.政治态度。主要考察学生政治立场、理想信念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表现。基本要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积极上进,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对破坏稳定、张贴反动宣传品及邪教材料,发表反动言论,非法串联、聚集,集体上访者,评定为差。
2.法纪观念。主要考察学生遵纪守法情况及其表现。基本要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者,评定为差。
3.学习态度。主要考察学生平时对待课程学习的态度和学风。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谦虚好学,刻苦认真,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树立良好学风。对学习不求上进,违反学习纪律,经常旷课或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弄虚作假者,评定为差。
4.集体观念。主要考察学生平时在各级集体或组织中的言行表现。基本要求: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对集体观念淡薄,计较个人得失,有严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行为者,评定为差。
5.生活态度。主要考察学生劳动观念和生活作风。基本要求: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生产实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自觉搞好寝室卫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对怕苦怕累,不愿参加劳动,寝室卫生一贯很差者,或一贯生活铺张浪费者,评定为差。
6.社会公德。主要考察学生在处理群己关系和在公共场所中的道德行为。基本要求:遵守公共场所包括校园、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对不讲社会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和教学秩序,经常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故意损坏公物,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评定为差。
7.个人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处理人己关系和在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品德修养。基本要求: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诚实守信,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对不注意个人品德修养,不讲诚信,自负虚伪,自私自利,言谈举止粗俗,品行不端者,评定为差。
8.思想道德品质的测评采取民主评议的办法。在二级学院领导下,由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基本内容和要求,针对学生的政治态度、法制观念、学习态度等实际情况,逐人分项测评。测评结果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差,分别换算为10,8,6,4,2分。每项分值为10分,满分为70分。测评小组对某一学生测评得分之和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学生基本素质的评议得分。
9.奖励加分。每受学校通报表扬一次加10分。加分不超过30分。
10.思想道德品质得分为评议得分与奖励加分之和。
(二)实践与双创能力(B项)
实践与双创能力是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兼职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它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1.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按表一加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同一成果不同级别奖励,只计最高分,不累加。成果获奖或鉴定等级按学校有关规定认定。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一: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评分
|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省级政府部门、市级 |
校级 |
大学生科技活动 |
全国性 |
省市级 |
校级 |
获 奖 情 况 |
一 |
20 |
12 |
9 |
7 |
10 |
8 |
5 |
二 |
18 |
10 |
7 |
6 |
8 |
6 |
4 |
三 |
14 |
8 |
6 |
5 |
6 |
5 |
3 |
四 (优秀) |
10 |
6 |
4 |
3 |
4 |
3 |
2 |
鉴定成果 |
10 |
8 |
6 |
5 |
|
发明成果 |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10分 |
2. 学科与文体竞赛。参加学科和文体竞赛获奖的,按表二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只计最高分,不累加。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表二: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
获奖 等级 |
国际 竞赛 |
全国 竞赛 |
省部(市)级竞赛 |
校级 竞赛 |
院级 竞赛 |
一 |
12 |
10 |
7 |
5 |
3 |
二 |
10 |
8 |
5 |
4 |
2 |
三 |
8 |
6 |
4 |
3 |
1 |
优秀奖 |
5 |
4 |
3 |
2 |
0.5 |
参加比赛 |
3 |
3 |
1.5 |
1 |
0.5 |
3.发表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在合法的刊物和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作品,根据作品质量按表三加分。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刊物或录用通知证明,不同作品可累加计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表三: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单位:篇)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
省、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 |
学校主办的报刊或媒体 |
5 |
3 |
1 |
4.兼职工作。在学生会担任干部,其中校、院两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加12分;校、院学生会部长加8分,副部长加5分,成员加3分;班长与团支书加5分,班委加1分;在学生社团担任干部的,会长级加4分,副会长、部长级加3分;进行大学生创业活动的,每例主创人加5分,其他共同创业人员每人加2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5.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积极分子的,或者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等被授予校级荣誉称号者,按表四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以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重复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四:社会活动评分
级别 奖项名目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级 |
先进 集体 |
负责人 |
10 |
8 |
5 |
成员 |
7 |
5 |
3 |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
10 |
8 |
5 |
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
10 |
8 |
5 |
6.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按学期进行计算,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实践与双创成果,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级测评小组进行检查评分后,报学院审核。必要时可由学院核查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评分。
(三)日常行为(C项)
1.有良好卫生习惯,个人内务检查优秀的,每次加0.3分;无良好卫生习惯,个人内务检查不合格的,每次减0.3分。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舍长加2分,舍员每人加1分。
2.承担教室、宿舍卫生值日,认真履行职责或完成任务,卫生责任区卫生检查优秀的,每次加0.3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完成任务,导致该责任区卫生检查不合格的每次减0.3分。
3.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破坏环境卫生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学习的,如教学楼内喧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晚休迟归等,每次减0.5分。
4.破坏公共财物者,酌情每次减1-3分。浪费水、电者,每次减0.5分。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每次减0.5-1分。
5.穿奇装异服、发色异常,每发现一次减0.5分。
6.言行举止对他人不礼貌的,每次减0.5-1分。
7.谈恋爱,举止不文明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每次减1-5分。
8.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者,每次减1分,迟到、早退每次减0.5分。
9.上课、自习全勤,无迟到、旷课现象者,加5分;旷课者,每节扣1.5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实验报告,每次扣0.5分;论文、作文抄袭者,每次扣5分。此项不超过5分。
10.因其它原因,学生应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分别扣1、2、6、10分。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分别考核测评后,A、B、C项分别排名,根据各项排名乘以权重后,再进行累加得出人文素质测评名次,名次在班级前30%的为优秀,名次在班级后10%的为合格,其他学生为良好。
第四章 测评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处为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各二级学院的学生素质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成员不少于7人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小组,负责组织、审核、上报各班级学生的测评结果。
第十八条 各班由辅导员组织班委组成班级测评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落实本班学生素质的日常测评。
第十九条 每学期末班级评价小组将测评结果在班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评价小组。经二级学院评价小组复审后,在本学院内公示2天,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已被学校列入学分计算的培训、竞赛、讲座、展览等,不再列入测评。
第二十一条 以上加分标准中,同类项加分,除有次数规定者外,不重复加分,只按最高级别加分;同类项减分只计最高减分,总减分额下不保底,直至测评为0分。
第二十二条 某一同学因某一行为获得的加减分只限定于三项中的某一项,其它项目中不再重复加减;优先列入加减分计算的项目顺序为A、B、C。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二级学院评价机构应经常性地检查指导下级评价机构的工作,对不合理的做法,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期一次,每学年总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