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指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和其它学习形式的在校学生。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负责人,成员由学生处、保卫科、党群工作部、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及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处是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学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学生处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科负责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二级学院是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二级学院院长负责制,学生工作副院长具体组织本院学生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严格管控进出人员和车辆,进校人员必须刷校园卡或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进入学生公寓楼的校外人员,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公共安全:
(一)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
(二)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制贩、吸食毒品等;
(三)自觉抵制各种淫秽、封建迷信等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
(四)禁止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它危险品;
(五)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自觉维护校园消防和其它安全设施;
(六)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超速驾驶机动车辆;不得驾驶和乘坐无牌照机动车辆;
(七)遵守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谨防网上犯罪;增强防骗意识,杜绝参与网上贷款;
(八)注意饮食卫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饭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
(九)不得私自组织包车、联系打工、组团旅游等;
(十)不得在校园内收留和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日常教学、生活纪律和有关规定: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在校期间禁止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海、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一)不得擅自调换寝室、不得私自占用他人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不得私自调节智能控电系统电压;
(四)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吸烟、喝酒和赌博;严禁将电动车电瓶拿至室内充电;
(五)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擅自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宿舍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宿舍无人时应及时锁门;
(七)不得使用和存放有毒、强酸强碱及各类枪支 (包括仿真玩具) 弹药和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
第四章 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要贯穿学生在校生活始终。二级学院要把握好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持之以恒地对学生开展防火、防盗、防病、防事故等教育。新生入学教育期间,学校与学生签订安全协议书;二级学院每学期要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各班级每周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九条 建立长效的安全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排查安全隐患,制定整改和追责措施。学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学生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二级学院每周组织两次安全检查;辅导员每天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定期开展特殊学生筛查。将性格孤僻、行为异常、特殊疾病、家庭困难、成绩下滑、恋爱交友等方面的学生筛查出来,关注这部分学生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干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学生处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科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为学生办理保险理赔提供服务。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重大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稳定情绪,恢复秩序。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学校办公室、保卫科等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学校学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实施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如擅自下水游泳、参与校园网贷、饮酒、打架斗殴、包车、校外租房、夜不归宿、擅自外出、公共场所吸烟、焚烧物品、私藏危险品、使用大功率电器、无证或酒后驾驶、超速驾驶、乘坐无牌照出租等),学校已经进行集中教育或单独告诫、纠正,但学生仍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知道自身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个人或社团擅自组织活动中发生的;
(五)参加集体活动,学生因不遵守纪律发生的;
(六)由情感、嫉妒等原因,不能正确对待引发的;
(七)在教学、实习和生活中,学生因违反操作规则或不遵守纪律发生的;
(八)自身原因造成坠床、楼等事故的;
(九)因其他自身过错引发的。
第二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生未提前告知造成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 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非学校管理责任的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在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含请假)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生在学习时间以外,学生自行回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逐级报请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依法给予经济赔偿;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无责任的,如学生家庭确有困难,可本着自愿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因忽视安全,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履职不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教育主管部门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