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所有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思想进步,品德优良,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
(二)在校期间学业成绩达到优良以上;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活动,职业技能突出,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人文素质测评名次在班级前30%;
(四)在校期间获得各类奖励荣誉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成立成员不少于7人的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评审小组依据评选条件制定本学院评选细则;
(二)学生填写《校级优秀毕业生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细则,确定初选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5天;
(四)各二级学院将公示后的结果报学生处,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五)评选工作在每年3月份进行;
(六)校级优秀毕业生作为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初选名单,各二级学院根据《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的要求,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确定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