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她越叫停我越停不下来漫画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21-11-11 16:24:46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只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教育本人,教育同学。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真诚悔改,自觉接受处分。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纪律处分:

(一)警告,以6个月为期;

(二)严重警告,以6个月为期;

(三)记过,以9个月为期;

(四)留校察看,以12个月为期;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配合调查,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七)在第一次违纪处分周期内,出现第二次违纪加重一级纪律处分;出现第三次违纪,加重两级纪律处分。依此类推,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处分细则

第七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或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而组织或带头罢课、罢考、罢餐等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多次打架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动手打教职工者从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按以下处理:

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动手打人致伤者,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第十条  对以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至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800元至1000元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给予与偷窃者同级的处分;

(四)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或诈骗而未得逞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虽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至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0元至1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1800元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二)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原价赔偿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走私、贩私、倒卖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等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自组织包车、外出打工、游玩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不服从管理甚至威胁老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而引发其他事端,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参与私自下海游泳、校园贷、校外租房、乘坐无牌照车辆、约会陌生网友等有安全隐患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或超速驾驶机动车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衣着不得体、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穿着奇装异服、打扮另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强硬态度或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上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集会、学习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者,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失信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作弊、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等情况,依据《她越叫停我越停不下来漫画关于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处理;

(二)在评先选优、奖助学金评定、入党、就业等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获奖证书、虚构简历等失信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其他失信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规定,扰乱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宿舍内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公共场所及其他禁烟区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至29学时,变更为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至39学时,变更为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至59学时,变更为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按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以及其他侵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管理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生违纪的处分,学生处委托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取证,得出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做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学生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二级学院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复核

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处根据二级学院处理意见进行复核,确定最终处理结果;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先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做出最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处理结果确定后,学生处委托二级学院制作《学生违纪处理决定书》,指派专人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

第二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期解除处分;毕业班级学生,处分期限可根据学生表现缩短至学生毕业离校前。

第二十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发给学生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可以根据《她越叫停我越停不下来漫画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